全国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组
二〇二一年三月
按照全国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总体安排,为切实做好全国公证和司法鉴定行业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学习教育阶段警示教育,我们从近年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违规的案例中 精选了 10个典型案例,编纂了《司法鉴定行业警示教育案例汇编》。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结合汇编案例,扎实开展警示教育,全面整饬行风行纪,教育引导广大鉴定人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要认真组织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学习警示教育案例,开展专门讨论,撰写学习心得体会,深入剖析问题根源,通过反面典型以案明纪、以案说法、 以案促改,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强化警示震慑效果。广大鉴 定机构和鉴定人要以反面典型为镜鉴,切实增强法律意识、责 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严格遵守司法鉴定法律和相关 规定,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进一步规范自身执业行为, 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
案例「1」:上海“人伤骗保”案
案例「2」: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违法开展亲子鉴定案
案例「3」: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材料不充分案
案例「4」: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德宏分中心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多项司法鉴定程序案
案例「5」: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违反多项司法鉴定程序案
案例「6」: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重大损 失案
案例「7」: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严重违法违规案
案例「8」: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虚假鉴定案
案例「9」: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违法违规案
2018年2月,上海市司法局收到上海市委政法委转来的有关投诉材料。经深入核查有关线索,发现上海市个别鉴定机构、 鉴定人与“人伤黄牛”勾联,存在“人伤骗保”、虚假鉴定等违法违规行为。2018年8月24日,上海市司法局正式向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移送了有关案件线索材料。此后,上海市司法 局积极协助上海市公安局开展调查工作,多次组织专家对涉案鉴定检案进行评查,并出具咨询意见。上海市公安局在上海市 司法局、上海市银保监局的密切配合下开展深入调查。2019年7月,上海警方对系列保险诈骗案开展集中收网行动,摧毁12个盘踞在上海各区的“人伤骗保”犯罪团伙,抓获125名犯罪嫌疑人。
2014年以来,12名犯罪嫌疑人各自纠集社会闲散人员组成犯罪团伙,在上海地区专门从事虚增交通事故伤者伤残鉴定等级,骗取保险赔偿金的“人伤黄牛”黑色产业。这些团伙长期与9家鉴定机构(其中6家鉴定机构已注销)15名鉴定人,以及律师事务所律师相互勾结、分工合作、利益捆绑,大肆开展 “人伤骗保”犯罪活动。
“人伤骗保”系列案件中,“人伤黄牛”与鉴定人、律师相互勾结,各司其职:一是由“人伤黄牛”在相关医院或交警队附近,以“帮助伤者提高伤残等级,争取更多理赔金”为由,招揽诱骗外来务工或者年老的交通事故伤者签订《事故理赔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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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协议》;二是由相应的鉴定人违反程序规定组织开展伤残鉴定,出具残疾等级虚高的鉴定报告;三是由相应的律师作为伤者诉讼代理人起诉保险公司,并根据虚假鉴定报告与保险公司 调解、诉讼,骗取保险理赔金;四是从骗取的保险理赔金中按事先约定的比例与伤者分配,并在团伙内部再次分配,有的甚 至通过事先低价买断理赔金的方式,牟取暴利。
为彻底净化执业环境、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自2018年以来,上海市司法局不断深化鉴定执业监管,打好监管“组合拳”。率先启动司法鉴定行业整顿治理工作,重点对行业内存在的二十类问题集中进行了整治。共计审查鉴定人资质720人次、联合检查32家机构、审查执业案卷1010份、开展执业能力测试264人次,清理鉴定机构非法受理点36个、注销“四类外”鉴定机构63家、注销鉴定人650人。与上海市委政法委、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卫计委、上海市银保监局等单位加强协作,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机制,共同打击“人伤骗保”犯罪活动。出台《上海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制度, 补齐制度短板。组织鉴定人准入考核,对鉴定人执业能力进行实质审查,从源头上解决鉴定机构小、散、弱和鉴定人执业能 力差的问题。上线“智慧司鉴”一期项目,在线实时办理鉴定 案件,对全市鉴定文书实现赋码管理。完善被鉴定人身份核验, 对被鉴定人身份信息、人脸图像和指纹信息进行“三合一”比对。加强鉴定过程管理,统一制作采样背景板,定点采集样本、 拍照存证。通过一系列综合性监管手段,从源头设卡,压缩“司法黄牛”生存空间,精准打击行业乱象,切实提高群众满意率。
2020年9月11日,新京报报道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涉嫌虚假鉴定。经查明,2020年8月26日,广东华医大鉴定中心受理“雷某某1”委托,对“雷某某1、杨某某与雷某某2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2020年8月28日,广东华医大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支持雷某某1与杨某某为雷某某2的生物学父母亲”。该鉴定案中的委托人和被鉴定人实为虚构的人物,本案检材(三份血样)及相关材料是由与广东华医大鉴定中心有合作关系的中介提供并快递给该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广东华医大鉴定中心未安排鉴定人提取 检材,未审查核实委托人、被鉴定人身份信息以及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仅仅通过快递方式获取鉴定材料后即受理,无受理审核程序,并对虚构的当事人作出具有亲子关系的鉴定意见。
2020年12月22日,广东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广东华医大鉴定中心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19年3月27日,巫山县公安局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柴某某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收到委托当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审查后决定受理,并指派鉴 定人李某、向某、余某某负责实施本例鉴定。在鉴定实施过程 中,鉴定人李某、向某、余某某明知巫山县检察院对巫山县公 安局作的首次鉴定存在争议,却未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未认 真审阅被害人柴某某的相关医学影像鉴定材料,在缺少被害人 柴某某2018年5月14日在巫山县人民医院复查胸部拍摄的CT片等鉴定材料以及未告知委托方补充鉴定材料、未对被害人柴某某伤情做进一步检查确认的情况下,于2019年3月29日作出了被害人柴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的错误鉴定意见。 2019年6月,巫山县检察院将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作为该案的关键证据之一,依法提起公诉。鉴定人在本例鉴定的实施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未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关规定开展鉴定工作,未认真审查委托人提供的鉴 定材料,未发现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也未对伤情做进一步 检查确认,作出错误鉴定意见,对检察机关的公诉产生了不利 影响,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0年6月4日,重庆市司法局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重庆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五 十四条的规定,给予鉴定人李某、向某、余某某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德宏分中心在鉴定活动中,存在取样违规,样本编号混乱,原始记录登记不全,鉴定人签名违规,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对兼职鉴定人疏于管理,现场检查时,向督导组提供虚假材料,检验检测试验场所、设施、设备不符合鉴定实验室设置要求。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德宏分中心在开展鉴定活动中,没有严格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司法鉴定活动疏于管理,组织、教育鉴定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不力,司法行政机关检查时,未如实提供检查材料,且鉴定实验室不符合设置要求,违反了《决定》第十条、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五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2020年9月15日,云南省司法厅根据《决定》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德宏分中心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在接受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对“乘龙重型自卸货车与大众小型轿车与宗申二轮摩托车碰撞关系分析”的鉴定中,鉴定意见书未按 规定载明该鉴定过程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技术方法;该案司法鉴定委托书中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4月8日,而乘龙重型自卸货车是在2017年4月11日扣回交警队存车场,经调查该委托书系后补;在接到宁武县法院出庭通知书后未出庭作证。违反了《决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对诉讼活动顺利进行造成阻碍。
2020年6月3日,山西省司法厅根据《决定》第十三条,《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给予山西金石司法鉴定中心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2019年2月,浙江省司法厅根据杭州市司法局报告,对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方某某、陈某某有关执业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鉴定人方某某、陈某某在某签名鉴定事项中,在出具相关鉴定意见书后,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问题,但既未向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报告,也未向委托法院说明或对鉴定意见作出补正,在经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质证时,当庭发表了与所出具鉴定意见相左的陈述,造成庭审中止,法院不得不重新委托鉴定,最终审判时限拖延4个多月,浪费了诉讼资源、扰乱了诉讼秩序,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2019年6月3日,浙江省司法厅根据《决定》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鉴定人方某某、陈某某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五个月的行政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山西省司法厅成立调查组,对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明,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超出其登记业务范围组织韩某某等13名不具有法医病理鉴定人资格的鉴定人从事法医病理鉴定共计639件1247人次;超出山西省统一收费标准收取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费;向山西省高速交警四支队一大队民警、灵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民警支付回扣;组织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从事 血液酒精含量检测;设立账外账,使用普通收款收据收取鉴定 服务费。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部分鉴定人的上述行为 违反了《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数量多,持续 时间长,情节十分恶劣,严重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形象,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2016年6月27日,山西省司法厅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 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给予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法医 病理鉴定共992次的鉴定人韩某某、王某、杨某某、马某某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给予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法医病理鉴 定1次的鉴定人孙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给予违规从事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的鉴定人郝某某1、郝某某2、宋某某、张某某警告的行政处罚。2016年8月30日,山西省司法厅对山西省灵石司法鉴定中心被撤销登记的4名鉴定人外的其余43名鉴定人依法注销登记。
2017年初,陕西省司法厅收到司法部转办的反映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篡改酒精检测数据问题的举报材料。经查明,2014年至2016年,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在血液酒精定性定量检验鉴定中,33份鉴定意见书存在套用他人图谱、篡改检验数据的情形,被认定为虚假鉴定意见,304份鉴定意见书由他人替代鉴定人余某某、李某某1、李某某2的签名署名。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及3名涉案鉴定人,违反了《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严重损害了司法鉴定行业形象和公信力。
2017年12月6日,陕西省司法厅根据《决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因严重不负责任,给予陕西汉中汉辉法医司法鉴定所撤 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严重不负责任、故意作虚假鉴定,给予 鉴定人余某某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严重不负责任,给予鉴 定人李某某1、李某某2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其他10名鉴定人依法注销登记。
2017年,长沙市司法局根据投诉,对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进行调查后查明,2013年1月22日,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龚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受桂阳县公安局委托,对卢某进行伤情鉴定时,在未与委托人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委托事项“对卢某的身体损伤进行鉴定”变更为“文证审查鉴定”;鉴定人龚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在未见到被鉴定人卢某对其进 行法医临床检查的情况下,仅依据委托人提供的伤者第一次伤情鉴定的法医鉴定书、原住院病历和卢某2012年12月28日在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做的神经肌电图的检验报告,出具“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龚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行为违反了《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属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
2017年10月18日,湖南省司法厅根据《决定》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长沙市兴湘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龚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停止从事司 法鉴定业务一年的行政处罚。
甘肃省司法厅在调查相关投诉案件时,查明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及其鉴定人刘某在进行某例亲子鉴定过程中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是,不具有法医物证鉴定资格的鉴定人刘某在未参与鉴定实施、未起草鉴定文书的情况下,对该鉴定中心提供的鉴定文书进行审核并加盖本人的司法鉴定人印章;二是,在该鉴定的另一名鉴定人未参与鉴定实施、未起草鉴定文书、未同意加盖其司法鉴定人印章的情况下,该鉴定中心擅自加盖该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印章,并向法院出具了鉴定文书;三是,在该鉴定中心收到法院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书 面通知后,鉴定人没有出庭作证。
2015年2月16日,甘肃省司法厅根据《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甘肃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九个月的行政处罚;给予鉴定人刘某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